(2017)津0106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邵和平与张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和平,张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199号原告:邵和平,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张娜,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邵和平与被告张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邵和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和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和平负担。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