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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佳与被执行人李建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李佳,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证件号码430681198901143226。被执行人李建伟,地址岳阳市。李佳与李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建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建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