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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燕方月、燕方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方月,燕方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9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方月,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燕方刚,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方月、燕方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6年1月9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方月、燕方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燕方月、燕方刚和燕某(另案处理)共谋,由被告人燕方月和燕某窃取他人轿车后视镜片并留下联系电话,被告人燕方刚负责接听车主来电并分别索要人民币数百元不等。后被告人燕方月和燕某于2016年3月1日至15日先后分别到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宿迁市、苏州市等地,用镊子撬的手段,先后窃取24辆轿车的后视镜片,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74263元,其中被告人燕方刚涉案数额人民币74263元,被告人燕方月涉案数额人民币6221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和燕某到西安市金康路东尚小区外,窃取被害人张某1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4元。2、2016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和燕某到西安市金康路“沙县小吃”店附近,窃取被害人��某2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93元。3、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徐州市云龙区景然名居北门,窃取被害人李某1奔驰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4、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诚信早点”附近,窃取被害人赵某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40元。5、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大都市洗浴中心”门口,窃取被害人柳某奔驰轿车后视镜片1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0元。6、201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宿迁市宿城区富康花苑小区东区东门南侧,窃取被害人徐某1路虎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7、201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宿迁市宿城区霸王商城东南侧,窃取被害人李某2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40元。8、201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宿迁市宿城区项王路与富康路口附近,窃取被害人张某2宝马轿车后视镜片1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0元。9、201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宿迁市宿城区中豪国际星城南门西侧,窃取被害人程某宝马轿车后视镜片1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0元。10、201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宿迁市宿城区金玉花苑小区东南侧,窃取被害人高某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40元。11、201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宿迁市宿城区金玉花苑小区“来弟”酒店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1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鉴定价值人民币3340元。12、201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银行楼下,窃取被害人吴某奔驰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13、2016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淮安市清河区爱民路西头路边,窃取被害人成某奔驰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14、2016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西路“金星私房菜”门口,窃取被害人李某3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40元。15、2016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淮安市清河区“祥盛”修理店门口,窃取被害人周某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40元。16、2016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淮安市清河区天力熙园西门附近,窃取被害人夏某奔驰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17、2016年3月14日凌晨,燕某到苏州市狮林寺巷55号门口,窃取被害人殷某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4元。18、2016年3月14日凌晨,燕某到苏州市狮林寺巷路口,窃取被害人王某2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89元。19、2016年3月14日凌晨,燕某到苏州市园林路2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孙某保时捷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7元。20、2016年3月14日凌晨,燕某到苏州市园林路桐芳苑门口,窃取被害人姚某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16元。21、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路二中南门附近,窃取被害人卢某宝马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40元。22、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路“黄海”浴室东侧,窃取被害人刘某宝马轿车后视镜片1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0元。23、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中路59号西侧,窃取被害人徐某2奔驰轿车后视镜片2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24、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燕方月到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北路建设银行北侧,窃取被害人万某奔驰轿车后视镜片1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0元。另查明,被告人燕方月、燕方刚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害人张某1、杨某2、李某1、柳某、李某2、张某2、周某、殷某、万某被盗的后视镜片被自行找到,被害人��某1被盗的后视镜片被找回一片。上述事实,被告人燕方月、燕方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杨某2、李某1、赵某、柳某、徐某1、李某2、张某2、程某、高某、王某1、吴某、成某、李某3、周某、夏某、殷某、王某2、孙某、姚某、卢某、刘某、徐某2、万某的陈述,证人燕某、杨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账户明细、车辆信息、取款录像、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指纹鉴定文书、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无前科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方月、燕方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燕方刚分别与被告人燕方月或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燕方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燕方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燕方月、燕方刚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燕方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燕方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燕方月、燕方刚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玲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侍智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