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青合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青合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青合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01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栋4楼B1区。法定代表人:倪阳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中青合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29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深圳市中青合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中青合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青合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庞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