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柳志强、陈俊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柳志强,陈俊峰,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柳志强,陈俊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97号原告: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1507-1501单元。法定代表人:徐瑞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山,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该公司法务。被告:柳志强,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陈俊峰,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志强、陈俊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二被告前,原告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计468元,由原告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晨生审 判 员 吴凤侠人民陪审员 王东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