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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刑初19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6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微信好友“A白”白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后,通过微信与“A白”约定以300元价格向其出售冰毒1小袋。见“A白”通过微信红包转账3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与“A白”约定当晚在本市莲湖区纸坊村交易冰毒。当晚21时许,在纸坊村东南角,二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1小包。经鉴定,白色晶体物净重0.439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白某某证言、扣押清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