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某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涛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42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刘某涛,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泽奇,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淦,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涛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刘某涛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涛具有认罪态度好、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判决 被告人刘某涛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