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骆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8号原告:骆某,女,1993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被告:黄某1,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骆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骆某与被告黄某1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黄某2由原告骆某抚养,被告黄某1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0月经一起工作与被告认识,随后进行交往,于××××年××月××日在中山市**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下女儿黄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把原告所有嫁妆物品卖光用作赌博,而且性格暴躁,经常赌博夜不归宿,对原告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后来便与原告进行了2年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从不过问本人和女儿的情况,甚至没给过女儿抚养费,女儿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过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2015年9月8日,原告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在长达半年多的反思期,被告与原告依然处于无法联系状态。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原告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原告决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有: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生育小孩黄某2;三、户口登记信息,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四、(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书,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曾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黄某1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自行相识,之后,双方就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在中山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初期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2。2015年9月8日,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相处方式不好,而且被告有很多不良嗜好,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为由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并相恋结婚,本应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因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故产生矛盾,加剧了夫妻感情的破裂;且双方长期分居,未能培养和维系夫妻感情。另原告之前已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在前案中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感情没有任何好转,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而被告在两次诉讼中均未到庭,可见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可予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据此,本院对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女儿黄某2的抚养问题。现女儿由原告进行照顾,与原告共同居住,并在居住地读书,从不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来考虑,由原告抚养女儿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本院酌定女儿黄某2由原告抚养。根据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本院酌定被告应以每月8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女儿黄某2的抚养费至黄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黄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骆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二、女儿黄某2由原告骆某负责抚养,被告黄某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黄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少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