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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忠华与被上诉人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忠华,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三和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28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平,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金龙寺沟村。法定代表人:陈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美霞,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三和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1号1单元12层9号。法定代表人:李春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大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刘忠华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大连三和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10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忠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忠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忠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吴义军审判员  周欣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尚书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