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与汪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汪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民初719号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三阳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许从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启荣,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云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许从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启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因经济困难,于2013年3月11日、2013年3月20日、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22日、2015年7月6日及2016年1月20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及10万元,合计借款60万元整(其中2016年1月20日的10万元借款系原告为被告垫付给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汇到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约定每月利息按照2分计算。2016年3月22日原告为被告垫付到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到原告账户,除此以外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且利息也分文未付。据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均无结果。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绿化工程的合作关系。被告曾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3月11日、2013年3月20日、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22日、2015年7月6日及2016年1月20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及10万元,合计借款60万元整(其中2016年1月20日的10万元借款系原告为被告垫付给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汇到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20日,被告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陆拾万元,事由工程款借支,利息按2分计。2016年3月22日被告将原告为其垫付到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到原告账户,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未付。后原告催要上述借款本息未果后,于2017年2月15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汇款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汪启荣向其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有其提供的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原件及汇款凭证予以证明,依法应予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汪启荣归还借款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汪启荣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2分计,此处应理解为月利率2%,故原告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启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500000元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汪启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 青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权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