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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杰、杨中英等与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杨中英,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14号原告:张杰,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英(系原告张杰之夫),汉族,住东明县。原告:杨中英,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90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国,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杨中英与被告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杨中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杰、杨中英撤回对被告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二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杨中英撤回对被告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张杰、杨中英负担。审判员  耿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