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挪香、李向鹏与邢芝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挪香,李向鹏,邢芝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陈挪香。申请执行人:李向鹏。被执行人:邢芝香。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南关步行街1号楼5层。主要负责人:张建强,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挪香、李向鹏与被执行人邢芝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