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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宗运与徐建民、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宗运,徐建民,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530号原告:郑宗运,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虎(系郑宗运之子),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被告:徐建民,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波,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宗运诉被告徐建民、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郑宗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宗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宗运撤回对被告徐建民、徐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郑宗运负担。审判员  佟连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