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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乔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赢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乔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赢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139号原告:上海乔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盛夏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陈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赢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何超。原告上海乔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赢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