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申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格平、云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格平,云梦县公安局,云梦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格平,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梦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楚王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吕山华,局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云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曲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包大斌,县长。再审申请人王格平诉云梦县公安局、云梦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行终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格平申请再审称,对原审判决不服,请求再审撤销云梦县公安局(治)行决定(2015)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云梦县公安局向王格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对汤小兵讹诈王格平工钱、抢劫、毁灭做工证明而谋杀王格平的行为刑事立案;追究云梦县公安局在处理汤小兵等谋害王格平的案件中包庇、渎职、不作为、欺压打击王格平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王格平不满云梦县公安局的答复意见,扰乱该局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云梦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王格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于法有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王格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格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格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飞审判员 张辅伦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