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朝寿、枝江市安福寺镇杨家店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寿,枝江市安福寺镇杨家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杨朝寿,男,生于1956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枝江市安福寺镇杨家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杨家店村。法定代表人:孟平,主任。申请执行人杨朝寿与被执行人枝江市安福寺镇杨家店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10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