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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屯信用社申请执行王帅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屯信用社,王帅,申德成,朱永星,王启朝,王启亮,郭振兴,苑存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屯信用社负责人刘孟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帅,男,1990年3月7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申德成,男,1962年8月29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朱永星,男,1979年11月25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启朝,男,1979年10月9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启亮,男,1967年6月23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郭振兴,男,1970年10月29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苑存立,男,1957年5月27日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屯信用社申请执行王帅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屯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