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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小英、陈国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英,陈国庆,陈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53号申请人:陈小英,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陈国庆,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陈恩,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人陈小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国庆、陈恩的银行存款1064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陈恩所有的机动车号牌为沪C×××××的机动车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恩所有的机动车号牌为沪C×××××号机动车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陈小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杨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廖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