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荣财和柳方;甘肃和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财,柳方,甘肃和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439号原告刘荣财,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柳方,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甘肃和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负责人:郑金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燕,该公司员工。原告刘荣财、柳方与被告甘肃和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刘荣财、柳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财、柳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949.1元,减半收取计974.6元,由原告刘荣财、柳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宗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