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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某超、高某丽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超,高某丽,高某礼,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超,男,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高某丽,女,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高某礼,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史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江超与高春丽等三人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6日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邵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