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甘高剑、陆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高剑,陆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963号申请人:甘高剑,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陆俊峰,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甘高剑与被申请人陆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高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0000元或者依法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甘高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俊峰银行存款580000元或者依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亚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