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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与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张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257号原告: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祥源星河国际橡树湾小区2幢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正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峰,该公司职工。被告:张艳,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与被告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