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史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643号原告:史某,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丛思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