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5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凯约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凯约机械有限公司,宁波以法莲散热设备有限公司,戚旭军,许青青,戚旭群,戚定秀,孙央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人和路*******号(浪木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509288-7法定代表人:冯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凯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组织机构代码:79603989-0法定代表人:戚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以法莲散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园区(六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2092698法定代表人:戚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戚旭军,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青青,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旭群,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定秀,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央辉,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关于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凯约机械有限公司、宁波以法莲散热设备有限公司、戚旭军、许青青、戚旭群、戚定秀、孙央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2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慈溪凯约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村的房地产;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波以法莲散热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村厂房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