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廖东伟与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任向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东伟,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任向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42号原告:廖东伟,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发,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健夫,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村河滘工业大道东一横路6号之一,注册号440602000346181。法定代表人:任向群。被告:任向群,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廖东伟诉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东伟申请追加任向群为被告,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东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任向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东伟诉称: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截止至2016年7月4日,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17551元。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签订还款计划,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任向群作为担保人,约定“承诺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货款,每月付款2万元整”。但截止至今,两被告仍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两被告没有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造成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7551元及其利息(以117551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任向群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廖东伟举证如下: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定代表人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还款计划,证明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17551元,被告任向群为上述债务的担保人。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任向群未提供证据。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7月4日,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的主要内容为: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欠伟平沙发厂货款共计117551元,现承诺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货款,每月付款2万元整。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在还款人后面签章,被告任向群在担保人后面签名和捺手印,原告在债权人后面签名。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认为伟平沙发厂由其经营,没有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由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且廖东伟在还款计划的债权人后面签名,因此其是适格的原告。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共计117551元,有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还款计划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还款计划约定的还款期限于2016年11月30日届满,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还款情况,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17551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还款计划约定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须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分期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上述货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向群在还款计划的担保人后面签名和捺手印,原告要求被告任向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东伟支付货款本金117551元及其利息(以117551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任向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6元、保全费1108元,合计2434元由被告佛山市嘉佰倍家具有限公司、任向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凤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