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美艳与张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艳,张国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102号原告王美艳,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张国峰,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艳与被告张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美艳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