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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美艳与张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艳,张国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102号原告王美艳,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张国峰,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艳与被告张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美艳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