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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开琼与什邡市荣鑫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琼,什邡市荣鑫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杨开琼,女,生于1965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荣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钟纪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荣鑫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365.94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