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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哲宇与辉县市益寿挂面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宇,辉县市益寿挂面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668号原告李哲宇,男,1972年6月14日生。被告辉县市益寿挂面厂,经营场所: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哲宇诉被告辉县市益寿挂面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哲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范玉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