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乔东方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东方,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626民督6号申请人:乔东方,男,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法定代表人:王玉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乔东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乔东方称,申请人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石工工作,经核算被申请人共下欠申请人工资30180元。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求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乔东方工资3018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乔东方工资30180元。申请费185元,由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齐皓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