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8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8194徐素琴与蔡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琴,蔡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8194号原告徐素琴,女,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蔡建成,男,195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原告徐素琴与被告蔡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素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建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素琴诉称,被告蔡建成于2009年6月10日向其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条,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银行贷款利息。被告蔡建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徐素琴与蔡建成前妻沈星池为姐妹关系。2009年6月10日,蔡建成向徐素琴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借条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蔡建成向原告徐素琴借款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请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故原告只能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蔡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素琴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袁 辉代理审判员 潘小维人民陪审员 史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