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森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森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25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森林,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惠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森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18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森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吴森林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二百零三元及无法估价的赃物,其中被害人王某一千零七十一元、康某二千一百三十二元、王某台翔牌电动车一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森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森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森林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森林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森林撤回上诉。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刑初18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许萍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