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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濮阳县城关镇西豆堤村民委员会与魏增选、魏增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城关镇西豆堤村民委员会,魏增选,魏增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5252号原告:濮阳县城关镇西豆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西豆堤村。法定代表人:付连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德排,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增选,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魏增杰,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城关镇西豆堤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魏增选、魏增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城关镇西豆堤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城关镇西豆堤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县城关镇西豆堤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濮阳县城关镇西豆堤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张秀林陪审员  张玉池陪审员  柴淑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梅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