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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宗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桂0102执763号玉艳:黄宗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桂0102民初7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黄宗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000元、案件受理费2840元以上共128840元或汇到: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账号:20×××3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二、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833元,将款汇到: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费专户,帐号:20×××52,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审判员 :李建中书记员:文涛风险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节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