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科东与颜诗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科东,颜诗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404号申请人刘科东,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颜诗棵,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刘科东申请执行颜诗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科东于2016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科东申请执行颜诗棵民间借贷纠纷(2016)渝0111执24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