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告郑守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守军,范全安,杨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宏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郑守军,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全安,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长安,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告郑守军、范全安、杨长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樊俊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