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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爱申、郝建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申,郝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西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申,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郝建霞,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李爱申申请郝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年西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爱申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5日查封了郝建霞邢台市金华小区四组团14#楼3-4-401房产。房产证号。查明,本院查封的房产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抵押物,沙河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该房产。2015年11月17日给沙河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合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