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建翔与郭英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翔,郭英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215号原告:王建翔,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英记,居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翔诉被告郭英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建翔负担。审判员 张永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史纪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