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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建翔与郭英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翔,郭英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215号原告:王建翔,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英记,居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翔诉被告郭英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建翔负担。审判员  张永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史纪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