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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玉成与张尚利、姜秀芹、张玺宝、范静用益物权确认、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成,张尚利,姜秀芹,张玺宝,范静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762号原告:张玉成,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上海雷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豪,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尚利,又名张高绪,男,194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姜秀芹,女,1949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玺宝,又名张金宝,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系张尚利之子。。被告:范静,女,1986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系张玺宝之妻。原告张玉成与被告张尚利、姜秀芹、张玺宝、范静用益物权确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户县玉蝉镇某村原告居住并享有物权的七间房屋中两间前后院落归原告使用并享有物权。2、被告腾空和拆除其在原告房屋前后院落上的物品和地上附着物。事实和理由:张发录与陈菊花育有三子四女,分别为张尚顺、张尚利、张高良、张秀侠、张银莲、张忙莲、张小莲。张发录与陈菊花婚后建起两间土木结构瓦房。1968年陈菊花去世。1990年8月张发录去世。张尚顺与毛肃英结婚,育有二子张玉成、张玉宝,张忙连与樊长明结婚,育有二子樊少东、樊少玺。2007年10月9日张尚顺去世。2014年元月张忙莲去世。十位继续人与被告张尚利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经户县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位于户县玉蝉镇某村四被告居住房屋中两间原告及其他九位继承人均享有份额。现其余权利人均自愿将分家析产所得的房产份额赠与原告。但因四被告拒绝腾房,致原告的使用权无法得以实现,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诉争房产及院落的相关权利人,独立起诉主体不适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颖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