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成松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成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02民特6号申请人:吴成松,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人吴成松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成松称,其子吴良涛患××,于2007年6月29日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7年,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吴良涛已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良涛,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原住湖北省孝感市××西河镇××村大吴湾129号,系申请人吴成松的儿子。吴良涛于2007年6月29日离家外出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吴成松申请宣告吴良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良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良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良涛自出走之日至今近十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其家属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吴成松作为吴良涛之父,现申请宣告吴良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良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应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聂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