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执1034-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芸帆孕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芸帆孕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1034-1052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丹、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芸帆孕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第B2幢24层22号。法定代表人:乔丹。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芸帆孕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字1471—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00元、一审受理费50元;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芸帆孕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其未按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武汉芸帆孕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仅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且为久悬帐户,该银行帐户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冻结。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亦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与其取得联系,称曾经是被执行人职员,目前已经离职。本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冻结)等法律文书。2017年3月27日,本院约谈终本事宜,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2017年4月1日,执行员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即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第B2帽24层22号及二审被执行人自行提供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赵家墩绿地国际金融城西斯莱公馆9栋1单元502室两处查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武汉芸帆孕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芸帆孕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字1471—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芸帆孕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