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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云沙克与孟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沙克,孟和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670号原告:云沙克,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孟和平,住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璐,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云沙克与被告孟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云沙克于2017年4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沙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沙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云沙克负担。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