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建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鑫新马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鑫新马百货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466号原告王新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鑫新马百货商场。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建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鑫新马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鑫新马百货商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薇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雅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