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忠义与牛力宏、刘丽秋、牛得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义,牛力宏,刘丽秋,牛得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赵忠义,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执行人牛力宏,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执行人刘丽秋,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牛力宏,系牛力宏妻子。被执行人牛得草,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系牛力宏之子。本院于2016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赵忠义申请执行牛力宏、刘丽秋、牛得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和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股票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11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炎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