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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5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文新与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新,刘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5175号原告:马文新,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杨,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马文新诉被告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文新诉称:原告马文新与被告刘杨系朋友关系,刘杨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向我借款300000元,于2015年1月1日向我借款200000元,于2015年5月7日向我借款200000元,于2015年7月27日向我借款700000元,并分别在借款当日给我出具了借条,借款时约定了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马文新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杨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刘杨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因马文新与刘杨系朋友关系,刘杨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刘杨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向马文新借款300000元,当时刘杨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马文新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借款人刘杨,2014.12.31”;于2015年1月1日向马文新借款200000元,当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马文新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借款人刘杨,2015年1月1日”;于2015年5月7日向马文新借款200000元,当时刘杨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马文新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利息贰分伍,使用期限一个月,借款人刘杨,2015年5月7日”;于2015年7月27日向马文新借款700000元,当时刘杨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马文新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元),借款人刘杨,2015年7月27日”。借款到期后,马文新经多次向刘杨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杨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马文新的身份证、刘杨的身份证复印件、刘杨出具的借条四张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得到清偿。本案刘杨向马文新借款1400000元,并约定利息2.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刘杨出具的四张借条相佐证。刘杨借款到期后,应当及时偿还,因刘杨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借款合同已经约定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马文新、刘杨约定借款月利息2.5分,折合年利率30%,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为宜。因此马文新要求刘杨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刘杨应偿还马文新借款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文新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20420元,由被告刘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功法审 判 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邢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宫 雷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