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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万海娇、赵德根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海娇,赵德根,徐秋华,舒保金,吴九根,万年华,喻晓姗,朱春林,余细梅,万志文,衷三田,胡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578号申请执行人:万海娇,女,196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赵德根,男,1954年10月9日,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徐秋华,男,1963年7月12日,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舒保金,男,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吴九根,男,1941年11月16日,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万年华,男,1968年1月24日,汉族,住。被执行人:喻晓姗,女,1954年7月1日,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朱春林,男,1971年4月5日,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余细梅,女,1963年7月14日,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万志文,女,1929年3月10日,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衷三田,男,1962年11月28日,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胡学群,男,1952年8月20日,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万海娇申请赵德根、徐秋华、舒保金、吴九根、万年华、喻晓姗、朱春林、余细梅、万志文、衷三田、胡学群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赵德根、徐秋华、舒保金、吴九根、万年华、喻晓姗、朱春林、余细梅、万志文、衷三田、胡学群应支付申请人万海娇案款22000.0元,承担执行费23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德根;徐秋华;舒保金;吴九根;万年华;喻晓姗;朱春林;余细梅;万志文;衷三田;胡学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04执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