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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冬不拉纯净水厂与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奇雷虎超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奇雷虎超市,阿拉尔市冬不拉纯净水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奇雷虎超市,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公路口。经营者:雷利,女,1974年出生。经营者:刘小军,男,1971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尔市冬不拉纯净水厂,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十二团南口镇中长路弹药库北。经营者:张红疆,男,1967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奇雷虎超市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尔市冬不拉纯净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201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新疆库尔勒市,而不是上诉人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奇雷虎超市的营业场所位于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公路口,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被上诉人阿拉尔市冬不拉纯净水厂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奇雷虎超市请求将案件移送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富强代理审判员  高艳芝代理审判员  谢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盛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