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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超、张重正等与张丙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张重正,张丙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771号原告:张超,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张重正,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张丙科,男,汉族,1952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张重正诉被告张丙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张重正以其主张已实现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张重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张重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超、张重正负担。审判员 王 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