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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影吉、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曹影吉,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21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告人曹影吉,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2016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某,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影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某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33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曹影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撤诉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撤回对被告人曹影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信 彧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