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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贵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7刑初38号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贵龙,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驾校教练。因涉嫌盗窃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院决定于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月3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春燕、周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6日I7时许,被告人王贵龙在永顺县灵溪镇南山建材市场菲林格尔地板店内安排宋某到灵溪镇盛世龙泉小区内搬运被害人向某的七盆盆栽,王贵龙告知宋某盆栽系无主物,宋某允诺。18时许,宋某租乘一辆三轮车来到盛世龙泉小区,在王贵龙告知其盆栽置放位置后,宋某和三轮车司机一起将六盆南洋杉和一盆罗汉松搬上三轮车,并拖运至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唐顶友家。被盗七盆盆栽后被追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向某。经估价,被盗七盆盆栽价值共计人民币2650元。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贵龙主动到永顺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贵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盆栽的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价格认定委托书、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聘请书、;证人唐某、宋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向某的陈述;被告人王贵龙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评估报告及资质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审讯视频光碟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贵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所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贵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贵龙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全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珏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