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苟传兴与蒲云忠、唐琼英、蒲晓东、蒲顺君财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苟传兴,蒲云忠,唐琼英,蒲晓东,蒲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34号申请人:苟传兴,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南一街7号附3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5805180051。被申请人:蒲云忠,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政府街23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5102090033。被申请人:唐琼英,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广场街16号10幢7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5202160748。被申请人:蒲晓东,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抚琴街129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7505100717。被申请人:蒲顺君,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抚琴街129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8610220579。申请人苟传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蒲晓东、蒲顺君名下位于蓬安县相如镇抚琴街129号4幢1单元1楼1号(不动产单元号511323001008GB00056、F00040001)、4幢1单元2楼1号(不动产单元号511323001008GB00056、F00040002)及蒲晓东名下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抚琴街129号4幢1单元3楼1号(不动产权号:川【2017】蓬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186号)的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蓬安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周口镇双河桥村三社的住宅及仓库(房产证号:房权证蓬安字第000173**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苟传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蒲晓东、蒲顺君名下位于蓬安县相如镇抚琴街129号4幢1单元1楼1号(不动产单元号511323001008GB00056、F00040001)、4幢1单元2楼1号(不动产单元号511323001008GB00056、F00040002)及被申请人蒲晓东名下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抚琴街129号4幢1单元3楼1号(不动产权号:川【2017】蓬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186号)的房屋,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蓬安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周口镇双河桥村三社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蓬安字第000173**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苟传兴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蓬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辛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